顾问合同纠纷案例
案情
原告于 2012年3月10日与被告签订《某经济项目前期顾问合同》。该合同约定:甲公司(被告)聘请乙公司(原告)某某作为甲方某项目的前期营销策划顾问,顾问工作期限自2012年3月10日至项目完成建筑设计及规划报批。甲乙双方约定合同期内顾问费用为人民币五万元,签定合同后10日内支付20000元,第三方合作公司《产品定位报告》完成且项目《建筑设计方案》获得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10日内支付30000元。
合同签定后,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前期营销策划顾问服务,并全面完成顾问工作。2015年4月5日,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顾问费,经原告多次催讨,被告拒不付款。
代理
接受原告委托后,我们分析了案情认为被告构成违约,遂向被告发出律师函。被告接到律师函后辩解原告未提供顾问服务无权主张顾问费。收到回复后我们与原告商议后果断起诉到法院。被告收到传票后自知理亏,与原告协商。原告拿到顾问费后撤回起诉。
评析
本案原、被告之间签定的《某经济项目前期顾问合同》就是双方建立合同关系的根本证据,并且原告方工作人员多次与被告方工作人员长期通过电子邮件、QQ等方式进行沟通,而且原告方工作人员还列席过被告方的相关会议。更重要的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顾问费时按照被告的要求填写《工程款拨付审批表》,该审批表经过被告营销部、财务部、总经理等部门的审核,说明这些业务部分对原告的工作是明知的。因此被告拒不支付顾问费的作法完全是缺乏诚信的表现。最终借助司法机关的力量此事才了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