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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诉讼非法拆迁代理词
来源:冯从福律师
发布时间:2015-02-28
浏览量:505

行政诉讼案代理词

——张某某诉某县人民政府等

尊敬的审判长:

我们代表原告,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:

一、我们认为,温室花卉基地本身属于现代农业设施,并没有改变土地性质,而且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,不属于违法建筑。

二、即使法庭认定温室花卉基地属于违法建筑,被告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适用法律错误、超越职权、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。

(一)、适用法律错误。《城乡规划法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已经明确了与《土地管理法》适用范围的界线:所有对耕地的开发利用行为,一律适用土地管理法。在城乡规划区内的耕地,也必须先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(即变为建设用地)后,才能再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证。

也就是说,即便是在规划区内,只要是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而在耕地上搞建设,即属于违反《土地管理法》。因为如果没有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,就无权按《城乡规划法》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证,当然就根本谈不上违反《城乡规划法》了;已经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后,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就搞建设的,才属于违反《城乡规划法》的行为。

原告的温室花卉基地如果属于违法建筑,那也是没有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,当然先依照《土地管理法》的规定处理。但被告依照《城乡规划法》的规定去追究其未办理规划许可证的责任,适用法律的顺序颠倒。

(二)、超越职权。《土地管理法》规定的执法主体为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,强拆时也只能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。因此,三被告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,超越职权。

(三)、程序违法。

1、《城乡规划法》第六十八条、《土地管理法》第八十三条都明确规定强制执行前要向当事人作出《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》。《行政强制法》第三十八条规定,催告书、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。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,应当依照《民事诉讼法》的有关规定送达。温室花卉基地被拆除前,原告根本没收到被告发出的《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》等执行文书。

2、退一步说,即使认定温室花卉基地是违法建筑,大棚内的花卉也是原告的合法财产。被告的执法行为简单粗暴,造成大棚内的10000株蝴蝶兰花苗全部损毁,直接经济损失近三十万元,这部分损失应由执法机关赔偿。

综上,被告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重大错误,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。恳请法庭采纳以上代理意见。

代理人:冯从福

20145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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